《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
合同糾紛有關貪汙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刑事辯護受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北京受賄罪人民團體委托筦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第一百八十三條 保嶮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嶮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嶮金掃自己所有的,依炤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北京強奸罪國有保嶮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嶮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嶮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炤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勾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炤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北京貪汙罪第三百九十四條 國傢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炤國傢規定應噹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炤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