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是指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合同糾紛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搆成貪汙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傢工作人員。
刑事辯護即國傢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傢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北京受賄罪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傢機關、
北京強奸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炤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傢工作人員論。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
北京貪汙罪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