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笨×炎 於 2009-5-13 07:38 PM 發表 
:smilie_:10: on9樓主...你完全踩曬法律界 公開他人資料/私隱
:smilie_:)3::smilie_:)3:
向第三方 提供當事人既個人資料(私隱)
而未經當事人同意下 即 有機會 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如當事人想對 該人作出控告
可以搵私隱專員投訴
並唔係報警 請留意:smilie_:)3:
樓主
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161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 目的 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 在 於使其本人或 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 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
“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 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 其他財產上的 獲益或 損失,
亦擴及屬 暫時性或 永久性的 任何該等獲益或 損失; 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 獲益, 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 獲益; 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 損失, 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 損失。 (由1993年第23號第5條增補)
“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cheers: 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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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老翁 於 2009-5-13 08:43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