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狗情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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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1

漁農自然護理署    今天宣布,2010年2月1日起實施動物售賣商牌照的附加條件,屆時寵物店只可售賣從認可來源取得的犬隻;違規者可被罰款或吊銷牌照。

附加條件中的認可來源,指持牌犬隻繁殖者、其他持牌寵物店及真正私人狗主;寵物店可合法輸入狗隻,但狗隻須領有由漁護署    發出的有效入口許可證,以及由出口地方的獸醫事務當局所發出有效的健康證明書。

從其他持牌動物售賣商或狗隻繁殖者取得的犬隻,須附有發票或銷售單據,詳列狗隻的晶片編號、品種、數量、交易日期及來源。

如從私人狗主購入狗隻,必須取得由狗主簽署的聲明書,說明提供狗隻的人士是出售狗隻的主人;狗隻也須附有由註冊獸醫發出的證明書,列出狗隻的晶片編號,並註明牠是有關私人狗主所擁有並已領牌狗隻的後代。

如狗隻超過5個月大,必須在出售後5天內把有效的狗隻牌照轉予有關的店主。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215/3/fnvr.html

註:我有否post錯地方??有的話煩請移一移
五星白金會員 #2
呢個政策真係好,保護到狗隻同買狗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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