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電芯㎡ 於 10-9-7 09:51 PM 發表 
識都話唔識la
話識整電腦點知上到去搞下搞下搞左d咩?
咁我係咪應該一早報警話樓主你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呢?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個人資料(包括任何形式)
↑樓主應該唔可能唔知道有呢條法例吧
而且,既然樓主自己都認:識都話唔識,即係樓主講緊大話?呢件事係樓主作出黎?
再者,站係個人角度黎講,就算件事係真,如果打機有需要做到呢個地步既,我覺得有點兒認真了
經常有人講一句野,係網絡上:認真你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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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為搵到少少資料
第 3 原 則 -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訂 明 除 非 獲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同 意 , 否 則 個 人 資 料 只 可 用 於 在 收 集 資 料 時 所 述 明 的 用 途 或 與 其 直 接 有 關 的 用 途 。
斷估呢張相唔係用黎收集個人資料吧
罪 行 及 補 償
條 例 訂 明 各 項 罪 行 , 例 如 不 遵 守 私 隱 專 員 發 出 的 執 行 通 知 , 可 被 處 第 5級 罰 款 (目 前 是 50,000元 )及 監 禁 2年 。
條 例 亦 訂 明 , 任 何 個 人 如 因 資 料 使 用 者 違 反 條 例 的 規 定 而 蒙 受 損 害 , 包 括 感 情 的 傷 害 , 則 有 權 向 有 關 資 料 使 用 者 要 求 補 償 。
為左一張相而自己坐2年監唔值得吧,而且難保當時人提出民事索償,一件小事搞成咁,值得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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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拉‧魯‧古魯謝 於 10-9-7 10:17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