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Mr.豪 於 11-4-3 04:30 PM 發表
其實呢 , 要知道邊個用分身投票就好容易既
不過基於無法得知佢真正投左邊個既關係 , 所以亦都無辨法
不過我都可以係甘易列下出黎邊個用過分身黎投票既 , 都係果句啦 唔用既我欣賞你 , 用左無出聲既都算 , 又用又罵既自己諗
唔好迫我地下次搞親活動都版主揀先得架
1. `琪-) = imooyan = hkpeople1 = hkpeople4 = 若小紫 = kayanvv = 蚊蚊敏 = 米婷婷 = 婷婷b = 嘉敏baby
2. seanka = kcchan1 = kcchan5 = kcchan2 = celia2010 = kcchan3
3. siu德 = HunGryB
4. 我唔想中BUG = 黑池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互聯網的發表,在法律上亦合乎「言詞」的定義。發表的形式、地域,完全不受限制,只要是不當的發表,已構成罪行。差別在於,網上的真實身分較難追查。然而查起來仍是可行的,更絕不能因是在網上便能免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5 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原帖由 siu德 於 11-4-4 10:38 PM 發表
@@"可以用分身投??? 有點唔公平= ="......
[提外話 : 你亂用版主特權 check ip其實係可以
但依家你係叫做簡接公開會員 ip 係不當行為...
身為版主既你...應該節制一下...你唔係第一次]
P.S
唔等於囉... ...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