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曉;) 於 11-5-22 10:13 AM 發表 
根據
香港法例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條: 16A
(1)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 ...
多數告唔入... 個名係冇注冊... 係人都可以改, 被佔左 唔理果個人有心定冇心 只怪自己唔好彩....
你話賣名.. 咁就比人告既話.... 上一次改名事件都應該可以拉唔少人了...
或者你引用某D法例, 講就好似可以告, 但真係告得入既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