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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證據其實可以向警方報案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161 條文標題: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聯絡防止科技罪案小組
郵寄地址如下:
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10號 黃大仙警署側低座2樓/F
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
防止科技罪案組
防止科技罪案小組可以經由以下電話號碼聯絡:
主管:張振亮高級督察
副主管:梁永昶警長
Telephone: (852) 2528 3482
Fax: (852) 2328 7128
補上香港警務處科技罪案組(TCD)相關網址
http://www.police.gov.hk/ppp_tc/04_crime_matters/tcd/t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