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君臨天下 發表於 14-10-18 08:56 AM 
告得入我唔怕佢告。
今次我叫做幫左大家,一次有活動佢地一定會好公平,否則我又開post同大家分析。
你真 ...
你何以見得會告你唔入?犯左法自己都唔知
唔好再活係自己既世界啦 快D去睇醫生啦
誹謗(Defamation),又稱詆譭、中傷。是指一種以言語對一個人、團體、組織、機構、物件或產品作出一些與事實不符且負面的陳述。而在香港法律中,誹謗屬於犯罪。
I.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一類是永久形式誹謗 (Libel),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3. 如果我是誹謗案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但我無錢聘請律師,我可以得到政府的免費法律援助嗎?
「法律援助計劃」(由香港特區政府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服務範圍,並不涵蓋誹謗案件。